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16-07-08  发布人:admin5  浏览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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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高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产权的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裁定;资产入口和出口的管理;资产的使用、维修、处置、评估;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专项管理、专项考核;资产使用情况的统计报告和监督;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独立存在且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大门类:(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二)通用设备;(三)专用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档案;(六)家具、用具、装具、服装(教学、演出、礼仪用服装)及动植物。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院办公室、后勤处、技术中心、图书馆、保卫处为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其具体管辖范围是:院办公室负责车辆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后勤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用于生活服务的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管理;技术中心负责专用设备、用于现代化办公的通用设备及用于教学、演出、礼仪服务的服装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保卫处负责消防、安保设施设备的管理。各一级管理部门,代表学院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所管固定资产的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界定,组织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三)负责所管辖的固定资产帐目的建立、登记、年度审核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使用台账和领用手续,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跟踪各部门借用和领用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资产状况,对于长期(6个月及以上)不用的要及时收回入库。各一级管理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将所管固定资产核查结果报财务处备案。
(四)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招标、购置、验收、调剂、调配、维修、报失、报损、报废、处置及其审批等相关工作。
(六)对各二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七)对企业化管理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下属机构占用的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所有涉及固定资产使用的部门(以各处、室、系等中层部门为单位)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部门。
  第十条 二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二)根据学院教育、教学需要结合学院的财务状况,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配合一级管理部门做好设备的添置计划。
(三)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率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台账。
(五)根据学院资产管理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保证帐、物相符。
(六)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清点无误,签署移交书,并报一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二级管理部门在日常使用管理中要时时监控资产的运行情况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出现故障要及时报送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对人为造成的丢失、损坏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人及二级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之间每年进行帐、物核对,并保证帐、物相符;一级管理部门年终要和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确保帐帐、帐物相符。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废要逐级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并说明情况。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等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所用设备有管理、保养维护的责任,实行岗位使用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财务处建立全院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固定资产管理一级部门设立固定资产分户分类帐,建立本部门所管辖的固定资产台帐,准确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品名、型号、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生产厂家、数量及价值、增减变动情况等;各处室、系部等二级管理部门建立本部门所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台帐,准确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品名、型号、领用时间、数量、使用人、增减变动情况等。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单位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院的固定资产,并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
各资产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资产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用于与教育、教学、实习、实训无关的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
如需进行上述行为,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审批,经院领导批准,可有偿使用,且双方必须签订借用、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归还时间(由资产一级管理部门负责按时完好收回资产),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处。
学院资产严禁个人保管、借用。
  第十八条 对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院资产的收入,学院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九条 如发生固定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严重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牵头,相关资产的管理、使用部门协同完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帐。
(二)新建增值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严格按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已经记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设备的。
(三)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或增设的。
(四)实际价值高出原来暂估价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由二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以及固定资产帐目的调整工作。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二十四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教学任务和资金可能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第二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等新增加的国有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组织财务、资产管理一级部门、资产管理二级部门等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购置审批单、政府采购审批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然后经办人员再凭以上凭证报请院领导审批,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学院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参照上条的办法,根据固定资产移交单、捐赠协议、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证,然后办理入库、财务入帐、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等),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一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然后资产一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处置程序,依据各级审批手续,填制固定资变动处置审批单,并报资产会计进行调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私分。对丢失的固定资产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参照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以及省市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时,按国家以及省市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
2. 固定资产变动处置审批单
3. 固定资产清查结果一览表              

                        宣化科技职业学院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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