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07-08  发布人:admin5  浏览量:23

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张家口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张财字〔2008〕2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它具有以下特点: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还款期(20-50天),客户出现透支可自主及时还款。
  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主要区别: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申请办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二是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三是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
  第三条 我院在编在职职工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记卡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并汇总后,送交发卡行审核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公务卡帐户信息统一进行系统管理。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由职工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设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挂失后,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
  第五条 新增职工,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须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并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上限为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七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公务卡结算的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张家口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见附件)。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除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外,一律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临时雇工);
(四)停车费、过桥过路费、快递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条 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除上述特定情形外,公务卡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在申请财务报销时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并经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认定,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利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须事先填写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审批表共分三类:即出差审批表、物资采购审批表、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从学院网站财务网页下载)。无审批手续的公务卡消费视为个人消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凭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按学院现行财务报销程序到财务处审核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财务处在办理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书面信息,并填写《宣化科技职业学院支出凭单》,经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同意,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学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消费金额超过3000元,须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出,办理审核手续,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国库零余额账户。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七条 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对公务卡透支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卡消费结算以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发生的纠纷及经济事项,由持卡人与发卡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公务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的,经学院领导同意后,财务处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的公务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收藏本页